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刑事罪名之一,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所犯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在1979年刑法中有相关内容,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完善。

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保护的犯罪客体或者法益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才得以构成。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四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责任形式

交通肇事罪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部分。

(一)刑事责任

一是“交通肇事罪共犯”。《交通肇事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适用此款,第一,主体必须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第二,行为必须是“指使肇事人逃逸”;第三,后果必须是“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前指使违章、肇事后指使逃逸但未致人死亡的,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二是“指使、强令违章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适用此条需注意,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不同,第一,主体不包括“乘车人”,仅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第二,指使、强令行为发生在肇事前;第三,驾驶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管理职责,长期放任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对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84号案例明确指出:“作为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直接从事运输工作,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将不具备适航条件的‘榕建’号投入运营,实质上是指使违章驾驶。在‘榕建’号投入营运后,对船舶长期超载运输不予管理,听任长期违章驾驶,最终导致因违章驾驶而倾覆,造成特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二)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的规定,机动车所在单位、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交通肇事责任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垫付被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

所以,机动车所在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仍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但不承担连带责任,仅承担代为赔偿或者垫付的责任。(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五)项、《刑事审判参考》第25号案例)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常见问题

​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一般违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不能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尤其是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当明确被告人在其中的责任分担,如果行为对事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同样不应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等候处理的情况是否能认定自首,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清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不应认定为自首。也有观点认为,非逃逸情况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考虑到社会效果、价值导向、法理等因素,赞同第二种观点。肇事逃逸后再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相比较而言,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候处理的情况如不能认定自首,是否有失公平?关于二者的刑罚,依刑法规定,肇事逃逸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非逃逸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综合自首、民事赔偿等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肇事逃逸的和非逃逸的,多数情况下两者被判处的刑罚虽然有所差距,但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差距较小,对社会大众造成的影响并无区别,难以体现出逃逸和非逃逸的不同。逃逸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是非常恶劣的情节。往往使被害人错过抢救时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在刑法评价中刑罚本身差距难以体现二者差别的情况下,反而在逃逸情况下可能认定自首,而在非逃逸情况下不能认定自首,显然有失公平与合理。交通肇事后非逃逸,如不能认定自首有违刑法规定。刑法第133条已将交通肇事罪中的三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划分了刑罚幅度。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应适用哪一种情况,决定因素在于肇事者的逃逸状态和后果,这也是唯一因素。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这就意味着交通肇事罪的三种情况下都可以存在自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行政性法律,和刑法是不同的部门法,其规定不具有及于刑法的效力,其效力位阶亦在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之下,如因其义务性规定而排除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是明显违反刑法的,也有悖于法理。正确的价值导向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也要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于肇事者积极主动报警并配合处理的行为,应予以鼓励,并在刑法上予以积极评价,认定自首就是对此的重要体现。相比较而言,肇事后逃逸有主观上的恶意,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对非逃逸的评价尚不如逃逸,这让社会大众难以接受。大众对法律的认识比较直观,法律如果不兼顾善良大众的接受能力,就可能引起社会的误解。这种不合理的处理方式,在感情上会挫伤肇事人员的积极性和报警勇气,对预防逃逸,引导肇事后的正确处理方式,将产生消极的导向作用,与法律的价值导向背道而驰。

相关案例

2023年,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车内乘坐妻子、儿子)去外地旅行,行驶至某高速路上发现手机掉落在车内,低头捡起手机之时发现前面有大型货车行驶,赵某避让不及撞向前车,导致后排乘坐的儿子、坐于副驾驶座的妻子死亡。赵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在三年以上。

2023年6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杨官线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坤)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刘某江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坤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对于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记载:(1)关于事故发生原因。孙某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大。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李某坤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2)关于责任认定。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冀0505刑初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江无罪。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故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刘某江是否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系指对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中用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逃逸等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原因。鉴此,认定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基于刘某江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情节,属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所作的特殊加重责任认定。但是,刘某江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且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对此也作了认定。经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刘某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2024年,被告人张某刚考下驾照后买了新车,怀着激动的心情搭载二名好友去西山公园游玩,并饮酒庆祝,凌晨时分驾车回家时因喝酒、超速行驶及操作失误,车辆失控撞向路旁大树,导致张某重伤住院三个月有余,车内乘坐的二名好友当场死亡。后张某家属赔偿二名死者家属巨额款项,张某在出院后即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24年3月24日早上7时许,吴某在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美景园门口对面路段突然加速步行横穿道路,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离开现场。经始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及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吴某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经审查,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24年5月17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刚违规闯红灯,沿普陀区某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小跑穿行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通过该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凌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对侧由东向西的机动车道内,适逢刘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绿灯放行,并跟随前车起步,被害人遭刘某驾驶车辆左侧碾压受伤,周某刚见状逃离现场。被害人凌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刚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凌某某在交通信号灯转为绿灯的前三秒即已起步驶出停车线,事发时的车速约为22km/h,超过了上海市规定的非机动车15km/h的限速标准。对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4)沪0107刑初5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在城市内道路行驶,行经十字路口时,为赶黄灯,快速驶过路口,将在人行道上步行的年仅20岁的李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只有李某一个孩子的母亲因悲伤过度去世。王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相关概念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参考资料

我为群众办实事 | 宜阳交警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微信公众号.2025-10-06

【小古说法】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帮人顶包将会承担怎样的刑事处罚?.微信公众号.2025-10-06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微信公众号.2025-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5-10-06

你知道吗?行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公安厅.2025-10-06

【实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疑难问题,答案都在这里(果断收藏!).微信公众号.2025-10-06

​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一般违章行为?.芦山县人民政府.2025-10-06

交通肇事后非逃逸可认定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0-06

【案例普法】交通肇事案件警示录.微信公众号.2025-10-06

入库参考案例: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百家号.2025-10-06

始兴一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这样判!.微信公众号.2025-10-06

入库参考案例:周某刚交通肇事案.微信公众号.2025-10-06